吳旭洲 律師/所長
- 學歷:
德國烏茲堡大學法律研究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現任:
三軍總醫院醫學倫理審議會委員
三軍總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委員
台北慈濟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學倫理及人體試驗委員會委員
腦瘤藥物治療之臨床試驗案之資料安全監測委員(DSMB) - 曾任: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顧問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北縣政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 - 期刊著作:
《醫療糾紛終結手冊》,合記書局有限公司,2005年2月。
〈漫談弱勢人權之法律維護〉,《律師雜誌》,台北律師公會, 2005年6月,第321期。
〈辦理醫療案件爭議檢查表(醫方委託版)〉, 《律師辦案參考手冊(修訂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
〈辦理醫療案件爭議檢查表(病患委託版)〉, 《律師辦案參考手冊(修訂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
所長的話:
「這個世界上從來就不存在法律,只存在法律條文」。這是我最常說的一句話,也是令很多人都難以接受的一句話,但是當我拋出了接下來實務上曾發生過的案例,這句話也許會開始讓人覺得頗值玩味。比如說,某人一邊走在騎樓,一邊低頭滑手機,在經過某家店前面的騎樓時不小心滑倒,導致手臂骨折;又或者某人到一家餐廳用餐,在進入餐廳時不小心撞到玻璃門,導致兩顆牙齒斷裂,試問:「這兩個案例中的店家到底要不要負責?」
上述情節也許都是你我的日常,大部分的人聽到這兩個案例,通常都會回答我:「是他們自己不小心,店家應該不用負責。」但有些法院的判決卻是恰恰相反,也就是說這個世界上存在的從來就不是大家心裡所期待的「法律」,僅是「法律條文」而已,因此能否抓住事件主軸、掌握事件的邏輯與脈絡,進而建構出事件的合理性,才是訴訟實務或撰擬契約最重要的核心價值。
為免這樣的結論流於空泛,我想再用一個實際的案例來說明什麼是「邏輯」,例如有一個肇事者開車撞傷了一人,沒有馬上報警,反而是留在肇事現場抽雪茄;另一個假設的情狀亦同,但這個肇事者是撞傷了人之後馬上逃跑,而這兩個案例中的傷者最終皆因失血過多而死亡,試問:「這兩個肇事者誰需負擔較重的法律責任呢?」有人會說肇事逃逸的責任當然比較重,但如果以另一種邏輯來思考,留在現場卻不對傷者進行任何救助的人,會不會因為刑法第15條第2項的規定,而成為殺人罪的不作為犯呢?這樣一個簡單的邏輯問題,卻是很多人難以釐清的。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不斷強調:「只有掌握事件的邏輯,才能建構事件的合理性,並創造出更多的空間與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