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是繼承人?繼承順序如何規定? |
依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即不論何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與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外,遺產繼承人之繼承順序由先到後為: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上述繼承順序係採「遞補」之方式,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由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
2.遺產應該怎麼分配? |
遺產如何分配則涉及應繼分之問題,依據我國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 當配偶與第1順位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遺產為平均分配; 若與第2或第3順位之繼承人共同繼承,則配偶之應繼分為1/2,另外1/2則由第2或第3順位之繼承人依照繼承人數平均分配; 若配偶與第4順位之繼承人共同繼承,則配偶之應繼分將提高至2/3。 |
3.父親在台灣死亡後留下遺囑,表示要將所有財產留給哥哥一人,依照遺囑內容,我是否就無法分配到任何遺產? |
依據遺囑自由原則,被繼承人當然可以自由處分其身後所留下之財產,即被繼承人可以自行指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或於遺囑內將遺產贈與給毫無血緣關係的他人,但為調和親情倫理及維持家庭和諧,仍需保留一定比例之遺產予法定繼承人,此即民法第1223條定有「特留分」規定之理由: 當繼承人為第1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2順位之父母或配偶時,其特留分均為應繼分之1/2; 當繼承人為第3順位之兄弟姊妹或第4順位之祖父母時,其特留分則為應繼分之1/3; 應得特留分之人,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而應得之數額不足,可主張民法第1225條之扣減權,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
4.被繼承人之外遇對象及與其外遇對象所生之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
依據民法第1138條,只有被繼承人之「配偶」才有繼承資格,而外遇對象與被繼承人間因無合法之婚姻關係存在,自無從主張繼承權,但若被繼承人生前有扶養外遇對象之事實,依民法第1149條,可向親屬會議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至於被繼承人與外遇對象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須經過民法第1065條生父認領或依民法第1067條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勝訴後,始有權繼承遺產。 |
5.甲有乙、丙兩個兒子,丙長年旅居美國,甲死亡後乙單獨佔據所有遺產,並主張丙長年旅居國外而未幫忙照顧甲,否認丙之繼承人地位而拒絕分配予丙,丙該如何主張? |
非真正繼承人而以真正繼承人自居(例如Q4中,如被繼承人之外遇對象主張有繼承權而占有遺產);或是本案例中,真正繼承人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而獨佔遺產之情況,此時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可行使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以確認繼承人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一切權利。 |
6.承上,如果繼承權被侵害,想要主張民法第1146條的繼承回復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會不會過了很久就不能主張呢? |
民法第1146條第2項原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為「於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內」及「自繼承開始時起10年內」,但是司法院於107年12月14日公布的釋字第771號解釋中,揭示了「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也就是說如果繼承的財產受侵害,真正繼承人還是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如真正繼承權人依民法第767條行使物上請求權,仍有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的適用。 |
7.甲長年臥病在床,為了感謝醫院護理人員之照顧,便於生前將所有財產贈與給醫院,後來甲因病過世,其繼承人欲辦理遺產登記時才發現此情形,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嗎? |
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之一部或全部贈與其中一位繼承人或第三人之「生前贈與」情形,與上述Q3「以遺囑分配遺產」之情形不同,生前贈與除非有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而應將其計入應繼遺產之情況外,並不受特留分之限制,繼承人無從主張特留分;又生前贈與往往因贈與歷時已久而增加舉證困難,反之則增加舉證之可能,例如以被繼承人之病歷說明以被繼承人當時之病情已無從為生前贈與之意思表示等,故於生前贈與之情形,如何建構合理性更為重要。 |
8.父親生前曾跟我們討論過他的遺產要平均分配給我們4個兄弟姊妹,父親過世後,大哥突然拿出了有父親簽名蓋章的遺囑,遺囑上面載有父親要將全部財產都留給大哥的文字,我們該怎麼辦? |
若被繼承人生前所述之財產分配方式與遺囑有所差異,又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有人提出買賣、贈與契約要求繼承人履行,此時應注意該遺囑、買賣或贈與契約是否有偽造之可能,而為他人侵吞遺產之手段,又此類案件之行為人常有提出「契約、遺囑非由其製作,其不清楚是否為虛偽」等語作為抗辯方式,增加繼承人於民事訴訟中舉證之困難,於此可適時利用提起偽造文書、印章等刑事告訴,來取得更多證據以證明契約或遺囑之虛偽。 |
9.因為遺產遭他人侵占而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請問在訴訟進行前、進行中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嗎? |
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往往需耗費較多時日,在遺產遭侵吞之情況,為避免占有遺產之人陸續脫產,導致未來無從查封拍賣其名下財產,故先向法院釋明理由並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使占有遺產之人無從隨意處分此部分財產,在此類訴訟中係十分重要卻容易遭一般大眾忽略之處。 |
10.被繼承人死亡後,其他繼承人拒不辦理遺產登記,該怎麼辦? |
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因共有物分割性質上屬於處分行為,故在未辦理繼承登記前,不能分割共有物,若其他繼承人拒絕配合辦理繼承登記,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可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辦理,辦理繼承登記後之遺產,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之規定,在分割前係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狀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繼承人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